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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西安市户口妻子的户籍在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县级市的村镇,结婚7年一直和我生活,期间妻子一直没有工作,她和孩子生活费和日常花销都是我一人承担,2018年底突然带儿子回老家,并在老家给孩子建立了学籍,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历程更好,我主张让孩子回西安市上小学,孩子户籍和我在一起,妻子坚持要孩子跟着她在她老家上学,因此我决定要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将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义务交给我来承担,可是我到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起诉时,法院却要求我到江西宜春当地去起诉,由于我母亲身患脑梗,场面身边离不开人,需要我照顾,我该如何起诉?法院会不会将孩子判给我?

离婚 2019-03-06 03: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请律师代理办理离婚事宜。 开庭时你去一下。
  • 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所以你只能委托那边律师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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