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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8年5月末入职J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J公司提出离职申请,想在3月31日后正式离职,是以书面的形式申请的。但J公司以未招到人员的理由不批准。且本人入职时,J公司并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劳动协议,也没有为本人购买社保,那3月31日后,本人能离职吗?若公司扣押工资怎么办?

其他 2019-03-08 14:4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发生劳动纠纷,应该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辞职申请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如果单位扣你工资,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如果单位扣你工资,你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肯定可以要求按申请离职期限离职,公司不仅要足额发你工资,你还可以要求公司发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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