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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现在部门岗位超编为由,要我去别的岗位报道(因安排的岗位与我从事的岗位性质完全不同),我不同意,走了劳动仲裁,还因公司没有交社保,加班费,以及在工作期间安排不属于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并承诺有钱(走的相关衔接函以工作员工的工资等款相和别的公司结算),现在说没有这部分钱了,说是福利公司近期在亏损没钱也不可能给我们(留有相关的证据),公司最近也在催我说不去现在的岗位就办离职,如果不办以旷工处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我办了离职对我劳动仲裁没什么影响吧。我想去别的公司工作,也想解除劳动合同希望您给我一些建议。谢谢!

仲裁 2019-05-05 04: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好不要办理离职。
  •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三十六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同上;
    二是,依据四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没有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   依法解决劳动纠纷或其它纠纷属于企业生存发展中的正常法律行为,不会有什么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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