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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工作的公司(有劳动合同)2018年9月份开始,将我的社保参保单位变更为另外一家公司了(另一家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银行的工资明细也显示是由另外一家公司转发的,(工资和社保都是另一个单位),但是他们两个公司约定:我的劳动关系还在原来的公司,另一家公司是代替我工作的公司为我缴纳社保的(两家公司都不是中介机构,都是普通的法人公司,也不存在劳务派遣等问题),我有两个问题:1、他们这样的约定合法吗?2、如果我工作的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可以主张与另一家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谢谢!

其他 2019-05-10 18: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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