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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乙方在工作期间首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如因失职、失误造成幼儿在园发生不安全事故,甲方承担经济损失的30%,乙方承担70%。乙方在本园外(如往返路途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什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请问这个是合法的合同条约嘛?

其他 2019-03-03 16: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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