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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8岁从外地农村来沪(1996年)相识、相恋上海离异男子(他有一女儿随母),2002年底在东方医院未婚产子(有出生医学证明),04年与孩子父亲在沪登记结婚,05年离婚,孩子于07年在上海父亲处报入户口,09年复婚,至今已满10年,我怎样办理迁入上海户口?电话13061759043刘女士

其他 2019-03-03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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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符合公安局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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