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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结婚,他是香港人,婚前他在大陆镇区有一房(不是国有出让,是集体证),2000年我们一起居住在该房.他很少回家,在2002年开始有外遇,直到2005年,我发现后,更少回家,2008年在香港离婚.判决书是2008年3月下的.因为不堪心灵折磨,他又说在外借了几十万债(我完全不知情)我没有提出任何财产分割只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法院判他给小孩每月500元生活费. 我父母妹妹一直打工在经济上帮助我.现在我无工作,父母也越来越年老,妹妹将来也会成家.那房子他一直没住,都是我们一家人帮助看管,水电费也是我们出.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将那房子判给我或小孩?我2006年拿到了香港身份证,但和小孩一直都在大陆生活,(该房所在地租房住)现在是去香港申请还是大陆也可? 谢谢!

诉讼 2009-05-18 12: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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