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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犯2009年8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余罪2010年9月宣判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2011年8月由高院复核裁定死缓. 问题1:其死缓考验期的计算及理由 问题2:该犯的减刑是否受到新刑法修正案的控制减刑幅度所影响. 问题3:死缓复核是否有个期限

案件执行 2011-10-05 01: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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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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