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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上班三年后因公司要求我们转到外包公司后诚若带待遇不变,但是现在原单位要求(外包公司我现在公司)调换岗位:以我上班不负责任为由将我调离现在岗位,我不同意,现在我要求离开现在公司和原公司)并要求原单位和现在公司\\给给予加班补偿是否合理?并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加班补助

其他 2019-03-31 23:25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监察投诉
  •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时效为2个月,至发生争议之日起开始计算。
  •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的。
  • 您好,你到劳动局投诉。
  • 您好,建议你到劳动局投诉。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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