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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再请辩护律师,还是从刑事拘留开始全程跟踪辩护

刑事辩护 2019-04-08 20:51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主要看案情轻重,需自行考虑。可以从拘留开始聘请律师会见拘押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支持。一审判决后上诉阶段请律师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前期律师没参与,后期辩护除非有更新更强的证据作支持,改判或重审难相对要高一些。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 还是早点好,早点好了解情况 提供帮助。 建议请律师进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的话 可以联系。
  • 对整个案情进行审查,辩护
  • 你好,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如需法律援助可联系我详细咨询
  • 年后哦,您好,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上诉,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
  • 上诉有自己的程序,具体可以来点详细咨询。
  • 您好,可以协商确定。
  • 您好,建议你委托律师处理上诉事宜,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
  • 及时提出上诉维权,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最大化。详细情况可以来电咨询,或添加律师微信(同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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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可以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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