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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还在汽车站从事售票员一职的时候,把一位乘客的包弄丢了.不知道是不是故意被人拿走的.为此这位乘客报了警,乘客说他的包里面有几十万的资料.还有几千块钱的东西.后来110把我和司机带到公安局,110写了一份报告,那位乘客丢了什么都写在上面并让我们签了名字.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那位乘客说只让我赔2000块钱,期间常打电话给我追讨,公司让我不用理,不过自己也没有钱赔,所以也没有怎么理.后来我没有用手机,那位乘客为此可能联系不到我.直到现在那位乘客也没有他的消息.我想请问我应该负这个责任吗?他要是告我怎么办呢?我怕死了,麻烦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

其他 2009-05-17 1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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