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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写到,“在履行合同中,如乙方需退房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同样如甲方需收回租房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我们2018年3月签的合同,2018年9月到期,本协议到期,若双方无争议视为续租。”我们因2019年3月再次交房租,房东没有重新再签合同,却要求我们交房租,因推迟对我们说一些难听的话,说“爱住不住”“我也不想租给你们”,我们第二天搬走,房东却以我们违约,没提前一月说不租,不给退押金,怎么解决?谢谢

其他 2019-03-13 13: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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