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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我上班平时加班22.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3个小时,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166.64小时,但是发工资的时候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了23小时的三薪,平时加班只给了6.86小时,这样合理吗?公司说发工资的时候上班时间中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是要单独扣除在上班时间的,然后剩下的时间满了166.64个小时以后多出来的6.86才发的加班工资,而不是22.5小时的加班,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吗?

其他 2019-03-22 11: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1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追问】二月我上班的加班时间是22.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23个小时,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166.64小时,但是发工资的时候法定节假日加班给了23小时的三薪,平时加班只给了6.86小时,公司说发工资的时候上班时间中法定节假日的时间是要单独扣除在上班时间的工时,然后剩下的时间满了166.64个小时以后多出来的6.86才发的加班工资,而不是发我22.5小时的加班,这样是合理合法的吗?
  • 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你这边合同适用的是综合工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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