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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方,协议离婚快两年了,我们之前有一套夫妻共同住房,一个四岁女儿。一直由女方家庭抚养,婚后女方又付首付买了一套房,由于工作原因登记在男方名下,月供女方还贷,。协议离婚:房子归女方,男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女方一直还贷,男方反悔想修改离婚协议,以女方重新找男朋友为由要求房子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不配合过户,请问我这边走什么途径能解决这个问题?离婚协议和首付月供流水都有。

离婚 2019-09-09 01:1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找男朋友是你的权利,对方不能因此而修改协议
  • 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手续
  • 法院去告。
  • 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所以女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可以按上述标准确定。
  • 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决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就子女抚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第一款规定子女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所以另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他(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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