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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在杨芳怀孕期间应付生活费7000元,引产精神损失费10000元,在本人和她交往中向她所借4000元,一共合计人民币21000元.以上所欠的款项在二年的时间里还清,所有的欠款本人一个人承担,杨芳不可向本人的家属所取,以此条为凭证.                    欠款人:伊剑                    2007.8.15

其他 2009-05-17 11: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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