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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为甲征地,约定乙垫付部分地款,甲稍后支付乙的垫付款。乙垫付了部分征地款,并将征得的土地办在自己名下。甲至今未付给乙分文垫付款。法院判决甲给付乙垫款,判决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甲未履行判决给付乙金钱的义务,还起诉乙长期占有甲的土地,要求乙支付占有其土地期间的损失(计算依据为土地价款乘以银行贷款利率乘以年限)。

其他 2009-05-17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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