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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四人以合伙方式经营家电已有半年,并签定了“合伙加盟经营协方式书”。在合伙当初四人一致推荐任总经理办理经营的相关证照。办理时她提出需办为股份公司执照,需要40万元注册资金,于是改办为有限责任公司执照,大家商定由其出资10万元注册资金办理为总经理为法人代表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然后在合伙经营利润中给予3000元的出资补贴。办理人(总经理)也完全认同和接受了补贴。可没过多久,她提出要实行股份制,注册资金10万元要四人承担,其中他一人占4万元,享受40%的利润分配权,其余三人各出2万元,各享有20%的利润分配权。于是合伙人之间就出现了很大的分歧,现在的问题是: 一、现公司法人的她提出不出股金的退出合伙。由于当初签定合伙经营协议不很完善,现办理的工商执照又不是股份制公司执照,她是否有权要求其余三人接受股份制?不接受的是否失去经营权利? 二、合伙解除需要处置共同财产,在四人共同购置的办公设施之外,总经理自愿提供了电脑和部份办公用具。对四人共同购置财产,四人一致签字认可,后来她要求她提供的电脑和用具也要计算为共同经营投资,但其余三人不认可。对此当如何认定?

仲裁 2009-05-17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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