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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各位律师,我在一家影院2018年11月14入职,从事管理工作,试用期三个月,现已经转正1个多月,今天总部突然要我做交接,把之前欠我两个月的工资给我结清楚,没有提前通知我,我觉得这样是不合法的解聘,我该怎办。

其他 2019-04-08 17: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即时解除和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预告解除:存在法定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条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依据第四十条解除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预告解除为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在经济补偿金外,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 试用期内拖欠工资,公司违法,公司违法在先的,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据了解,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 您好,建议去劳动局投诉
  • 您好,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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