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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孩子,2009年6月份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两室一厅房产一套,房产证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首付已付,贷款11万由男方一人承担,贷款期为10年。同年2009年9月份(三个月后)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书中写明房产留与两个孩子,孩子由父母两人各抚养一个,但因孩子没有成年,房产证并未更名。 现在2011年男方重新装修了房子用于自己结婚,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起诉的话,男方若一口咬定为了孩子着想而装修房子,起诉就会败诉?是否可以要求男方根据市值赔偿房产一半价值,然后将房子转给男方一人?(也就是双方撤销赠予给孩子?)这样的话,是否也只能获得首付的一半金额因为男方正在承担其余贷款部分?

离婚 2011-10-04 07: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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