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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的一天,唐某接到朋友吴某的电话告知,其母亲被邹某打了一耳光。唐某听后赶到现场,质问邹某为何要打其母亲。邹某不但不赔礼道歉,反而恶语挑衅。唐某气愤之下冲上去抓住邹某的衣领,邹某便一拳打来,于是两人拳脚相加,互相殴打起来。邹某挨了几拳,于是回家拿了一根粗钢管返回事发现场,追上唐某便一钢管击打过去,被唐某及时躲过。后唐某无路可逃将邹某拦腰抱住,但邹某手里仍挥舞着钢管。情急之下,唐某向现场的围观者喊了一句“快过来帮忙”。于是围观的吴某冲上去夺下了邹某的钢管,并对着邹某的头部击打一下。邹某应声倒地,后因颅内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1.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2.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刑事辩护 2011-10-07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答:1、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施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所采取的相应的防卫性强制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吴某夺下邹某手中的铁管,制止其违法行为,无可厚非。但其用铁管击打邹某头部,则主观上有非法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造成邹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你好,如果没有其他的情节,唐不构成犯罪,吴构成故意伤害罪
  • 二人均为故意伤害,属于共同犯罪。唐某喊吴某过来帮忙,是吴某抢过铁管将邹某击伤致死的因素之一,可以认定为唐某的 教唆行为,吴某已经将铁管夺下,在实施伤害行为,已不是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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