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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9日,谢某向某汽车销售公可(该汽车销售公司接受了保险公司委托,可以为客户代办机动车辆保险)购买了一辆轿车,业务员季某当即为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特约险。买车后不久,谢某寓丰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车辆损坏严重,为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汽车修理费、拖车费等财产损失53840元。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驾設未满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险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保险公司拒赔且双方协商未果,谢某便以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免責条救为由,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问,该如何处理?

其他 2019-03-27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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