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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已胜诉。执行阶段,向法官提供了债务人财产信息,法官要我们找律师拿他出具的调查函去房产部门查询房产信息,以及是否首封等信息。查询这些信息不是应该执行厅法官做的吗?

离婚 2019-03-28 14:58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 你好,法院有一定的网控查询,但有信息需要到产权部门查询,他们比较忙的情况下可以开具调查令指派律师查询。
  • 您好,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可委托律师处理 。
  • 你好,可以申请的
  •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建议咨询当地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最新规定为准。
  •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审查立案——通知履行——准备强制执行——实行强制执行。
  • 法院进行申请
  • 您好,需要配合执行庭查询!
  • 是法官依照职权来调查的,但提供财产线索也是您的义务,所以要求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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