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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国企员工,2000年企业以所谓发展需要,把我从原来的车间分离出来,和我啇谈约定,让我待岗,厂里按国家政策,发最低生活保障,加四金。然企业违背承诺,不执行国家政策,从2000年至今,我一直拿着329元至今,请问我能维权,讨回历年被企业克扣的差额吗?并追加赔偿吗?因为19年对我造成一定的后果.

行政诉讼 2019-03-29 17: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114年12月1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外企国企员工实际薪水比较得到一份好工作后该如何谈薪水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1%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克扣”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11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此外《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1%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条底线就属于“克扣工资”了。
    【追问】非常感谢时律师给予的回复,首先我是一个待岗,然企业一会儿说是事假,329元是托底保障,一会儿又说是自动离岗……,反正我没有签过事假单,有十九年的事假吗?也有人说,如果我上诉法院,追讨十九年的差额费,追诉期也只有二三年?也有人说,在合同存续期间,追诉期无时间限制?基于我现在的个人情况,也无钱请律师,盼多指点,让我能向市信访办反映情况,贫民百姓维权难比等天。
  • 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
  • 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
  • 应该可以..
  • 可以起诉,但时效性可能过了,还要看你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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