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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籍,多年前在香港与香港的母公司签的雇佣合同,后,此母公司派我到其大陆的工厂任职。现在工厂要卖给大陆的民营企业。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公布卖出行动前,以欺骗的手段对我的工作进行了调整。然后公布了公司卖出,之后厂里面劳方和资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以我雇佣合同是与香港签的为由不执行此补偿协议(26个月工资),但多给我6个月工资。如果我不签字同意就等于放弃,就会按给一个月通知金的形式办理。如果我签了字,就是接受这个处理方案,就不能在工厂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了吗。我在工厂工作超过20年了,法律上我是否应当和工厂内地员工一样依据补偿协议处理。我想签了字后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

诉讼 2019-03-29 10: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签了字后,就等于达成了协议;很难胜诉了。直接提出劳动仲裁。
  • 你好,请问你现在的工作地是在哪里?您方便时可以来电联系我,让我了解具体情况,再逐步为您可供方案。希望可以帮到您,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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