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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已婚男子为生男孩在外与另一女子同居三年,并生有两女。此女不知该男子已婚,同居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男的谎称其父母双亡,故只到女方家拜访,以夫妻的名义,男的一直拖着不办理结婚登记。 请问律师,此女是否可告该男,除了重婚罪是否还有其他罪名,能否获得赔偿!谢谢

离婚 2019-09-27 07:45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争取抚养权,并要求抚养费。
  • 男女双方无证,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还要区分具体情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是否构成重婚,需要具体分析,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 没有了,赔偿问题有点复杂,也许可以欺骗造成你精神伤害要求精神赔偿
  • 可以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 该男子涉嫌重婚罪,没有其他罪名,如果你是想问是否还有其他处罚,由于男子严重违反计生政策可能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由于女子队男方已婚不知情,其不构成重婚,可以要求男子支付两女的抚养费。
  • 没有其他罪名了。
  • 只是重婚罪,并要求男方支付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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