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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咨询:1,由于业务合作原因,部份员工与公司和业务合作单位同时签了两个文件。一个与公司签的劳务协议(一年),另一个与业务合作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一年)。到期后现业务合作单位不再与员工续签,员工向业务单位索要经济补偿,会支持吗?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务协议也到期了,但公司准备与原意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吗(第一年是签的劳务协议)?2,员工在同一时期内,与上述二家公司分别签了劳务协议/劳动合同,法律上有风险隐患吗?3,员工在同一单位签三次合同(不管是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三次签的期限只有5-6年)后,再签就一定是无故定期了吗n请予解答,谢谢!

其他 2019-03-29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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