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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产公司开发楼高20层、价值4亿多元的综合房地产项目,在建项目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8000万元。因流动资金紧张向张某借款1000万元。张某同意借款并提出三个条件:1、借期6个月,借款利息按每月6%计算,借款时就扣除当月利息,但借款金额不变;2、如逾期还款,甲公司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3、为保证借款安全,要求甲公司将该楼盘以对外均价一半的单价买卖备案给张某,待甲公司还款后予以退还。如到期未归还借款,张某有权处置房产。 甲公司迫于资金压力,同意了张某的条件,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将940万元打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向张某出具1000万元借条,其中有现金60万元。随后,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单价为该楼盘均价的一半,并向张某出具收到1000万元购房款的收据,将楼盘的第15层整层办理合同备案到张某名下。同时,张某则向甲公司出具一份拿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收条,并说明甲公司还款后予以退还。甲公司对外已销售房产超过总面积的70%。 6个月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张某借款,同时项目抵押贷款也未偿还,张某在借款12个月后委托律师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其他 2011-10-05 09: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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