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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没有收到(传票邮件发送到住址,丈夫签收了,但没告知妻子,妻子毫不知情,也没收到其他传票,所以没能上庭)。法院以被告人双方均未到庭为由直接判决丈夫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实际为丈夫一人所借债务,债权人让其丈夫向第三方放贷,从中收取利息。且当时被告人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的案件,现妻子起诉案件重审的几率大吗?

离婚 2019-04-15 12:4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因债权人是否提出或者如何提出诉求所能改变。所以,即使债权人未提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另一方也应对此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窥见,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原则上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就不是共同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 如果还没过上诉期,可以上诉。
  • 只要有证据,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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