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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有人趁我发高烧寻衅滋事,多次追逐、阻拦我去医院,多次殴打,还把我手指掰骨折。我跟派出所警察说这是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可派出所非说这是治安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我说你们不立案也行,给我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到法院自诉去。警察说他们不以刑事案件受理,也就不会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即使是治安案件,也没拘留,说因为事情已经过了好几年了,治安案件的追溯期只有6个月。我第一次在派出所说这个事情的时候没过追溯期,可是当时没处理明白,对方死不承认警察就没招儿,笔录也没做,后来那个警察调走了。现在其他警察就说当时受理的同事走了,当时没办明白跟他们无关,现在过了治安案件追溯期了不受理了。问题是我本来就说这是刑事案件,派出所可以因为“他们认为”不是刑事案件就不受理吗?连个《不予立案决定书》也没有?

刑事辩护 2019-04-04 14: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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