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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银行 2011-10-09 10: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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