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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1年11月13日通过正常的合法的买卖手续在大阳镇房屋维修队开发商宋跃军那里购买了南环路西侧门企房一~二层连体楼108平方米(综合楼西属第一单元),我们不仅交付了全部房款,并缴纳了全部税费。(有买卖合同、税票为证)。并且在房屋产权交易处对该房屋已经进行了登记,(有房屋登记明细表、房屋产权交易处证明)所以该房屋是我们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因有关部门的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我们已经对该房屋实际取得了使用权。我们将该房屋出租给王志发,2006年3月份东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时通知我们将房屋腾出,我们已经向该院提出了异议,并将有关材料送至给市人大、市信访办、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的材料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了听证会,听政会上,所有人的陈述都证实该房屋是我们合法取得的财产。在场人都表示我们的财产没有任何问题。听政会结束后没有任何音信。但不知什么原因,在2009年3月9日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又来执行我们的财产。请教律师,我们该怎样维权?

案件执行 2009-05-18 1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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