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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贷款时,担保公司要求我们办事人员作为担保人(也可能是保证人),为公司担保,现在贷款到期,贷款未能还上。请问:法院对我们个人是如何处理的?我现在有房产两处,一处是2010年我们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购买的按揭房,现在儿子结婚居住;另一套是1998年的房改房名字是我个人的,但是去年已将该房抵押与某金融机构贷款25万元,期限10年,主贷人是我丈夫。发生的担保行为因为是公司业务丈夫并不知情,在3月份丈夫从别处知道了公司目前的情况一怒之下与我离婚,所有房产均归丈夫所有,有丈夫归还;所有存款归我所有,因为存款在公司存放。由于房产均在银行抵押,房产名字未过户。请问下一步法院对我们经办人员会采取什么行动,我的家庭应该怎么办?谢谢指点,谢谢!!!

其他 2013-05-17 1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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