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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999年从我们集体村组买了一块荒山林地的使用权,可是在2008年我们组里有人提出我买的荒山是他的自留山,组里无权把别人的自留山出卖,(在荒山买卖过程中该人在外地),为此该人申请政府行政决定,将我买的荒山作为该人的自留山(经核实原本是该人的自留山)由该人享有林地使用权。我认为我是合法买卖所得(当初买山时是经过集体同意以拍卖形式取得的)的山,政府决定给该人,哪我怎么办,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我怎么复议才行?

行政复议 2009-05-18 1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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