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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和物业公司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收款账户是个人的,合同上并未写明是否开具发票,我现在找他开具租房发票以及供暖费等发票的时候他说税款应由我自己承担,我想咨询的是对方是否应该按照合同上写明的金额为我提供发票呢?他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若不符合的话可以向哪个部门投诉呢?

其他 2019-04-07 0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今你好,可以。。
  • 物业科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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