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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单位签了三年合同,签合同的时候说每年有2000补贴,现在原来的园长去世了,由另一个股东负责他不承认,这钱还能不能要回来,而且签合同的时候说的五险一金,都工作三年半了也没给我交过社保,这按劳动法是不是算违法行为,我现在要求终止合同能不能要求赔偿,望解答,谢谢

其他 2019-04-09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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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你所在的单位属于其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你是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偿的。
    【追问】那是不是之前每年2000补贴劳动报酬,三年就是6000先要回来,另外还可以要求补偿呢?
  • 答:“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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