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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当事人叫我请他吃饭,餐馆也是他找的,总共五个人,后来他说要喝点酒,但我不想喝,他就是要叫喝,就陪他喝了点,因为刚认识没多久又是第一次在一起吃饭,也不知道他酒量多少,他女朋友在一旁也没制止,就是让他少喝点,我们也让他女朋友多照顾他,期间我们也多次劝阻他少喝点喝慢点,当时只有三个人喝了酒,喝的都一样多,我和另外一个都没事,就他出了事,后来吃完饭要走,他自己都很清醒的站起来,后来突然间就摔倒了,送到医院检查后,头摔破了,鼻子骨折其他没什么问题,请问我们有责任需要赔偿吗?

其他 2019-11-11 13: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骨折赔偿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骨折是由于工伤造成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搜集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你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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