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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文职,行政班,每周上班5天,每天7时(9:00-18:00,午休2小时),休两天,国家法定节假日照常休息,现怀孕5个月了,公司安排调岗至一线收银台收银,月休4天,每天上班6-6.5个小时,(早班9:00-15:45或晚班15:15-22:00,每班中间休息30分钟),请问是否算延长工作时长,公司按综合劳动工时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法》等国家法律规定请问这样的调岗是否有侵害我的合法权益?如有应如何维权?

其他 2019-04-26 14: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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