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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因感冒去镇卫生院就诊,医生在未进行任何医学检查的情况下,仅凭我母亲的症状口述开出处方,进行输液。我母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呕吐、头晕、全身发软等。母亲随即向护士反应,护士告知注射该液体是会有些不舒服的感觉,让我母亲坚持一下。又过一会儿,上述不良反应越发加重,我母亲去向医生反应,医生说没关系,于是在进行了一次肌肉注射以后让我母亲继续输液。最后我母亲实在熬不下去了,坚持让医生停止输液,剩下了一瓶半液体还未注射。回到家后两个多小时,我母亲开始出现全身发麻、呼吸困难等紧急情况,于是立马让人送到该医院检查,医院抽血以后说查不出原因,让我母亲连夜赶去上级医院检查。于是我母亲转到了县医院急救,医生抽血确定是出现了药物过敏(当时医生有说是药物中毒,但是在住院报告上写的是药物过敏),随后在县医院住院治疗了两周,出院报告上注明的疾病为肺炎、慢阻肺、急性胃黏膜病变、焦虑症。出院后,去找镇卫生院要个说法,他们认为自己不存在过失,不承担医疗责任。请问,法律上,卫生院需要承担责任吗?要承担多大责任?谢谢

其他 2019-04-17 08: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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