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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其他三人承包矿上的铁矿硐采工程,2011.9.20县里不让开采,于是拆除机器,在此过程中,我们雇的挖掘机在吊设备时,把其中一名股东砸死,请问我和其他三位股东应该负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11-10-07 11:5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三人承包行为属于个人合伙性质,股东在在工作中不幸致死,属于工伤,由你们三人的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进行合伙清算。因此,必然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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