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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协议有法律效益吗?婚内协议  为了增强双方的家庭责任感,维持家庭和睦,经双方充分协商,现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婚外情、婚外性、与他(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欺骗对方(包括善意和故意的谎言)、遗弃、酗酒、刑事犯罪、与他人谈恋爱,约会、接吻等等越轨违法行为。任何一方有以上行为之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等进行如下约定:(1)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0,无过错方分割100%(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2)子女抚养权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3)未扶养子女方每月6天的探望权,但不能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3)若过错方是男方,子女是女方扶养,则男方需按照其个人工资标准的40%每月承担抚养费用,直到子女年满十八岁止,而且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第二、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根据消费情况双方共同商量定期储存的财产金额,将财产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迎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第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1)、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夫妻共有的房产、车辆等贵重财产,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对于家庭和睦的约定:(1)男女双方发生矛盾和意见冲突时,首先制怒,男方要让着点女方,不得私自离开家或者在外买醉,男方得多照顾女方情绪,不准做不尊重女方的事。(2)当双方出现冷战局面时,男方要主动给女方打电话,发短信,但不得使用火上浇油的锐利话语,女方有行使权拒接老公的电话、短信,但要适可而止。(3)男方不得夜不归宿,若有特殊原因得和女方协调,而且在外和同事、朋友聚会要和告诉女方,及时向女方汇报情况。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七、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离婚 2019-11-22 1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如果双方签字是有效的.对于第三方的债务约定,是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妻子在举债时不能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那第三人依然可以加求你还款,你有还款的义务. 婚内财产是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当然婚内签的协议也是有效的. 不知你这份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什么,感觉不是很全面.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
  • 离婚一方过错的情形如下:(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属于过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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