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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市级分行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2007年秋季,在工作中发生招待费13000元左右(主要是本部门同志加班招待费、上级行招待费),既有我经手的、也有我副手经手的。因银行经费不足,单位一把手让我到企业报销。我在主管副行长的办公室当着主管副行长的的面,向与我行有数年信贷关系的企业财务总监把报销招待费的事情说了,财务总监当场承诺。我责成我的副手和企业联系,企业给予了处理。两三个月前,该企业因向我行提供虚假资料获取贷款,被公安机关里立案,现正在侦破过程中。在案发前的7、8个月时间里,该企业又在我分行下属开户行申请贷款。因组织和上级行对该企业贷款有明确态度,开会研究时间紧张,所以我安排部门人员在开展信贷调查时,调查人员对企业贷款调查没有亲自调查,而是根据开户行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意见做出同意结论后移交审查部门,最终集体研究通过发放贷款,因时间关系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均未能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我将报销招待费情况如实作了反映。办案机关要求我如数将企业处理的招待费上交。我诚恳请教,一是我以个人方式将单位和部门的招待费如数上交是否妥当?二是这个问题有何法律后果、是否涉及渎职等问题?

银行 2009-05-19 0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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