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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亲戚在一家民营医院治疗癫痫病,在治疗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晚上12:30发病,家属通知了值班护士,要求主治大夫前来查看,被告知没有值班医生;随后做了吸氧、打针处理,到2点多病情稍有好转,但病人仍处于无法清醒状态,病情比平时严重很多,直到早上5:30,主治医师才来,马上安排抢救,抢救无效,转院到人民医院抢救,7:50病人去世。以上情况属于什么事故?医院应负什么责任?能够要求什么样的赔偿?

其他 2019-06-16 1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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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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