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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31日是合同期满曰。但在2月29日就通知本人办理移交手续,说合同期满,明天不用上班。 按劳动法的规定, 我做了2年7个月,补发了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按劳动法的规定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合同,3月份的工资是否也应该发给我本人。

行政诉讼 2008-04-02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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