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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签定劳动时比如写4600/月,26天班,现在公司只让上5天班,其月4天算加班费扣除,另外把工资条之实际岗位工资由原来的2千多减少到1千,把这减少的工资又写到实际绩效工上,原来这一项是0的,我们是拿月工资的,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人事就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以后倒闭要赔员工钱才这样做的,每年一次的涨工资单位也没有加在底薪上,也算绩效工资,请问这样单位合法吗?

其他 2019-04-28 06:1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绩效工资属于奖金的一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合法制定的考核制度对劳动法发放绩效工资。如果没有考核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否则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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