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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个人行为导致停工停产、员工失去岗位和工作,多次要求按合同调整岗位无果(已适当主动做出让步,岗位可以不按合同岗位);企业欲通过恶意调岗不成(将岗位调到异地,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工作地范围),便采取强行降薪手段逼迫员工主动辞职:2010年签订的合同工资2200,后面有加薪数次(有加薪资料),执行工资是4700+工龄工资480=5180元,公积金基数也是4700元,扣除个人应缴“五险一金“后,本月企业只给员工发放1793.5元的工资,少发2533元。应该以何种理由申请劳动仲裁的委托?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谢谢

仲裁 2019-04-28 22: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3月份集团人资部以分公司名义给本人下达了一份《关于公司员工停止发放合同工资外福利待遇的通知书》,本人觉得《通知》非常无理,签字表示“拒绝执行”,并将通知单原件送回人资部总监办。所以4月份工资就少了。
  • 询问公司“工资少发”原因也不作回复。那就算了
  • 另找工作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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