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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仲裁,主张写的很清楚:要求2018年应休未休年假补偿平均工资(5000)*天数(12)*3倍/21.75,公司发现其中天数不对,应为5天,3倍也不对,应该是2倍,因为已经支付过工资了,仲裁委员会要公司按5000*5*2/21.75赔付,我想问这个算是谁的主张?仲裁有这个权利求该申请人主张吗?仲裁不是只有支持和不支持申请人的主张吗?

仲裁 2019-05-12 2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进行劳动仲裁和拿回工资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性,申请了劳动仲裁,并不表示就一定可以拿回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只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来说,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拿回工资的可能性较大,但是拿回的工资会打折扣。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然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当天,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在劳动仲裁期间该发的工资要能够及时的发放,只要劳动者还在单位正常工作,单位就应该要正常发工资给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单位的侵害,单位又不能给你补偿。这时候就要申请仲裁:
    一般是:
    1. 不签劳动合同;
    2. 不购买社保;
    3.不按时发工资;
    4.压个人身份证,压押金;
    5.不发加班费;
    6.不办理离职手续;
    7.不按照合同年限补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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