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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小区共有2700户业主,去年底,业主大会决议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上个月,业委会采用“通知业主自己到业委会办公室领取选票并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而且严格按照“一证一票”原则发放选票,没有小产证即不得投票,结果共计投票800多张,其中A物业公司获得最高票数650张。 请问:1、该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2、如果无效,其他业主如何行使权利救济? 3、原物业公司落选,如果表决有问题,该如何主张权利?

其他 2008-04-02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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