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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三年,三年期满后没有续签,我又工作了5个月【这5个月也有发工资和五险一金】;但这3年5个月我的五险一金都没有按我的工资比例缴纳,仅仅是按法定最低标准缴纳,我提出异议后当天被开除,并没有提前通知和警告(有收到红章开除书,并没有签写任何自愿离职证明)。请问我可以申请多少个月的工资补偿和多少个月的五险一金补偿呢?违法解约要求补偿时,我们常说的2N是单纯罚款还是包含已发工资的?是不是逾期部分如果已发工资,那就只能补偿N+1了?

其他 2019-05-15 22: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做本职位以外的工作,如果是合理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如果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因此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为此国际劳动组织在1949年第95号《保护工资公约》原85号同名建议书中,对工资的支付保障作了规定。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amp;#39;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amp;#39;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
  • 您好,协商不成,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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