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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0年4月购置一台35座大巴车,挂我县一家客运公司经营班线客运。一直以来经营正常,现在公司说我车辆已经超过8年。要求我车辆报废更换新车。我查询了商务部2013年车辆报废新规,大型营运客车报废期限15年,行驶80万公里引导报废。我给公司提出我车辆现在已经通过了,交警部门年审,并且经过运输管理部门审验评定未一级标准车辆,不应该要求我停运报废。而且引导报废,应该由车管部门作出,公司无权作出强制报废决定。公司在我车辆挂靠合同上也没有8年报废的条款。现在公司将我车辆停运。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公司,赔偿损失。

其他 2019-08-20 0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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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公司运作困难,以个人名义借款给公司,现在公司资不抵债。虽然是股东,但是公司与股东在财产上具有独立性,股东可以以债主的名义起诉公司,让公司还钱。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你作为股东,与公司是独立主体,公司财产是公司财产,个人财产是个人财产,股东之间不会相互承担责任的。   既然借款给公司,那么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他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借款负责。   延伸阅读: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 你好,建议固定证据起诉
  • 你好,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您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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