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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跟我现任妻子结婚三年,名下有一套房子,在成都的。她是河南的,我是湖北的,她在拉萨机场上班八年,我上班五年,我的工资比她高出三千左右,现因为感情不和两人想离婚。目前她身上32万外债,我身上三十三万外债,当时住房在成都付的全款,目前是住房公积金贷的款,还差53万。孩子是在湖北养,她在湖北做的月子,孩子带到是个月的时候,来拉萨继续上班的。现在孩子已经两岁五个月,一直是在湖北我爸妈在带。像这种情况我跟她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能争取到吗?另外一个是成都的房子要怎么计算?

离婚 2019-05-03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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